原告王某甲系被告桑某某外孙,与被告王某乙系兄妹关系,原告母亲吴某某去世后立下遗嘱,内容为:原告之母吴某某名下的财产和银行卡内存款全部归原告继承,原告母亲吴某某所有的房屋两套,一套为商品房,一套为回迁房,电动轿车一辆均由原告继承,原告之母吴某某病故后发放的一次性工资及与其他补助、抚恤金等均由原告继承和领取。在场证明人李某某、邓某某在遗嘱上证明人一栏签字按手印。2021年6月7日(阴历四月二十七日)原告之母吴某某因病去世,在其遗产分割问题上,原告与被告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07
2024
/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袭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那么,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是否享有财产权?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07
2024
/
03
最高院:未届出资期限的原股东恶意将其股权转让的,应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要旨】 1.《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中所称“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通常并不包括股东因出资期限没有届满而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的情形。
06
2024
/
03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永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国光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卫华
01
2024
/
03